争议焦点: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自行成立清算组,但因清算组成员内部意见分歧、无法就清算方案达成一致,导致清算工作长期停滞,在此情况下,公司股东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该申请?
基本案情: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成立,股东为曹某廉、彭某、冯某飞、赵某鹏。2016年7月,公司全体股东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停止经营并进行清算,同时成立善后小组。2019年9月,善后小组制作了资产处置和清算方案。同年10月,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由全体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曹某廉担任召集人。此后,清算组召集人曹某廉向各成员征集清算提案,其本人和另一股东彭某分别提交了不同的清算实施方案,但两份方案均未获得清算组通过。因清算组内部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清算工作陷入僵局长达数年。2020年9月,股东曹某廉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庭审中,其他股东均认可清算工作无法推进的事实。此外,该公司对外尚有多起涉诉涉执案件。
裁判结果: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渝05清申54号民事裁定,认为曹某廉作为公司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受理其对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武汉千思律师解读: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公司自行清算出现内部僵局,是否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法院认为,清算组因内部分歧长期无法形成清算方案,导致清算工作停滞,结合公司尚有未决诉讼及执行案件,客观上已构成清算拖延,并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依据《民法典》第七十条第三款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七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目的,是督促解散的公司及时有序退出市场,避免因清算障碍损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即便公司已自行成立清算组,只要清算组内部陷入僵局、清算工作长期停滞且具有损害可能,股东即可申请强制清算,无需等待清算组明确表示“故意拖延”或债权人已实际受损。从实务角度看,该案对于处理公司清算僵局具有重要参考意义,提示公司股东在自行清算受阻时,应及时寻求司法介入,以打破清算僵局、防范个人清算责任风险。同时,律师建议,公司在决定解散时,应在章程或股东协议中预先设定清算组的决策机制和僵局解决条款,避免因内部治理缺陷导致清算程序空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