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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天喻信息上市前陷股权纠纷 法院已立案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26日   阅读次数:2948  

来源:武汉投资融资律师网

  “我是武汉天喻信息唯一的战略人、不带资金的发起人、不可替代的创始人。我的贡献可以排进前三,凭什么我没有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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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2月22日),一位叫王逸安的中年男子言语激动,在电话中不断地反问《每日经济新闻(微博)》记者。面对已经过会,即将招股发行的老东家,即将“知天命”的王逸安终于做出了最后一个决定:起诉。

  2010年2月18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接到王逸安起诉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喻信息)的诉讼状,在审查后决定予以立案。不久之后,王逸安将就股改侵权一事与天喻信息对簿公堂,索要原本属于自己的股份。目前,天喻信息尚未进行招股,突如其来的官司或将给公司的上市之路蒙上一层阴影。

  上市前夜突遭诉讼

  去年12月24日披露招股书(申报稿),12月28日成功通过创业板发审委审核的天喻信息,上市之路在一夜之间突然遇到了麻烦。

  日前,《每日经济新闻》从有关渠道获悉,已经过会创业板的天喻信息遭到起诉,并且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起诉天喻信息的是公司原高管,副总经理王逸安。

  根据 “受理案件通知书”描述,2011年2月18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接到王逸安起诉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状,后经审查,该法院认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遂决定立案审理。

  根据起诉状,王逸安的诉讼请求有四点: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构成对原告侵权;2、判决确认原告依据奖励规定享有被告的125万股份,并判令被告将125万股份登记至原告名下;3、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公司股本演变行为无效;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件的受理法院在海口,而不是发生地武汉。对此,王逸安表示:“虽然我在武汉也待了十几年,但总感觉像是一个外人。我户籍所在地在海口,既然能够在海口立案,那肯定比武汉好吧。”

  王逸安到底是何许人也,他与天喻信息有何关系,其起诉公司的理由又是什么?

  对此,《每日经济新闻》查阅了天喻信息招股书以及公司网站上的所有消息,但并未发现“王逸安”这个人。

  “不提我,是公司心虚。”昨日,王逸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介绍了他的经历。1995年,王逸安步入政府职能行业信息化建设行列,完成了以五部委牵头的国家试点项目——海南车辆费改税项目计算机监控系统。“当时我是政策协调及商务负责人。因为这个原因,我和华中理工大学(后合并为华中科技大学)才结下了缘。”王逸安告诉记者,经过与时任分管副校长长达半年的电话沟通及两次非常正式的面谈,双方确定了以他熟悉和有市场资源的IC智能卡产品及其应用为发展方向,让武汉华中软件公司逐步转型。

  1998年2月,王逸安收到武汉华中软件公司的任命书,任命其为公司副总经理兼IC卡部部长,专门负责IC卡应用及政府职能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业务。
  王逸安:转型中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天喻信息的招股书,《每日经济新闻》发现,关于天喻信息的历史,招股书最早只能追溯到1999年武汉华中软件公司工会的持股情况。而对于更早的历史,华中软件与天喻信息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关系,招股书并没有阐述。

  不过,从华中软件公司工会的持股行为,以及现任董事长张新访曾任华中软件公司总经理,现任总经理向文曾任华中软件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等描述,可以认定华中软件的确是天喻信息的前身。

  “当时,华中软件是从事机械行业的,做CAD软件,整个公司除了我就没有人懂IC智能卡行业。”王逸安指出,现任公司董事长张新访和总经理向文都是从事机械专业的,正是在自己的策划、布局下,华中软件才走上了开发及生产IC智能卡产品为重点、嵌入式操作系统COS为核心,卡机联动带税控功能的加油机为辅助的发展之路。

  在王逸安提供的材料中,一份华中科技大学产业集团的证明也显示,王逸安“应聘到我校产业集团做IT行业的高级职业经理人,从事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化:IC卡、智能卡的开发及应用。”

  而在王逸安到任后,1999年11月8日,天喻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向东湖开发区工商局提出 “变更申请”,“增加IC卡税控加油机系列产品、无损检测系列产品。”

  天喻信息招股书也显示,1999年天喻有限成立时,主要从事制造业计算机辅助设计及制造软件的开发、信息系统开发与集成业务。同年,天喻有限开始进入智能卡领域,开发出智能卡核心技术——COS操作系统。

  而延续至今,智能卡产品及相关应用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已经是公司当之无愧的主营业务,而原软件业务业已逐渐剥离。

  “实 际 上 在1998年及1999年,我就担当着CIO和CEO的职责,所以论功行赏,不能没有我。”

  王逸安告诉记者,他在天喻信息的转型过程中,以及迄今为止的主营业务上,都有着“创始人”的作用,而这构成了他索要股份的理由。

  据王逸安介绍,在他任职的第七个月,公司便于上市公司中信国安共建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该项目为全国一次性投资最大的四级网络信息系统。

  “这个项目无论是决策、组织还是实施,我都做出了极大的贡献,仅采购微软公司NT平台及SQL数据库就节省1000万”。王逸安表示,正是在这个“大单”的基础上,1999年8月公司才能将注册资金提升至4500万元。

  索取股份有两条依据

  而对于索取股份的法律依据,王逸安表示了两点意见:

  其一是1996年5月15日颁发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该法第30条规定,“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可以对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实施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奖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折算为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分享收益。”

  其二是1997年12月10日,华中理工大学《关于加快我校科技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校科产[1997]012号)。该意见提出,要建立“效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劳动人事制度和利益分配制度,鼓励各院系及教职工个人的科技成果进入学校科技企业。带成果创办科技企业的教职工和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可在企业中占有一定比例的个人股份。

  根据招股书,《每日经济新闻》发现,在天喻有限成立时,华中软件工会持有的14.44%的股权 “实际上是代公司部分技术和管理骨干职工持股”。其来源便是原武汉华中软件公司经评估及确认的价值1013.33万元无形资产中的55%,该部分资产曾明确将 “份额奖励给公司技术和管理骨干”。

  2000年7月至8月,11位天喻信息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受让了华中软件工会所持有的股份。但这其中,并没有王逸安。

  “我是被公司忽悠了。”王逸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在他前往公司的时候,华中软件公司属于无限责任公司,他无法入股;而到了1999年,天喻有限成立时,他被告知只有学校在编人员才可以代持股份;到了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他依旧没有股份。随后其与公司领导多次协商,依旧无果。

  2001年3月,王逸安离开了天喻信息。

  2004年1月10日,科技总公司奖励给工会的无形资产作价450万元出资形成天喻有限股权开始量化到个人,包括董事长在内的24人获得了股份奖励。此时,已经离职的王逸安早被排除在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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