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电话:133 1712 5702
在线服务 / Online
在线服务
您好!欢迎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在线咨询您的法律问题。
在线服务
在线服务
联系我们 / Contact
Phone:
027-8777 4593
Mobile:
133 1712 5702
Email:
sky@cntslawfirm.com
Address: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0号沃德中心1号楼(工行大楼)1106(536、913路-中国十五冶公交站,光谷六路地铁站)
微信扫码联系
微信扫码联系

法律知识 / Laws

您所在的位置:Home > 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

Post:2023年04月21日   Views:2102   Authors:管理员

2023年4月20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明确房企风险化解中权利顺位问题的请示》(豫高法〔2023〕36号)收悉。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已售逾期难交付引发的相关纠纷案件中涉及的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三十六条 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已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实际支付剩余价款的,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三、在房屋不能交付且无实际交付可能的情况下,商品房消费者主张价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



Next item: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