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中小微企业在提供货物、工程、服务等市场经营行为时,及时从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收到应得款项,国家出台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正式生效施行。该条例从付款期限、付款起算日、检验验收、支付方式、审计审批、结算依据、保证金、债权确认、逾期利息、逾期公示、法律责任等方面强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必须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1、付款期限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中小企业交付货物、工程、服务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对付款期限另有约定的,最长也不得超过60日,超过60日的按60日计算。
大型企业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
合同采取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应当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2、支付方式
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3、结算依据
除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4、工程建设保证金限制
工程建设中,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业可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对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5、借故延付
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付款方不得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等为由拒付延付款项。
6、债权确认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中小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担保融资。
7、逾期利息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逾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此时的逾期利息可以高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设定的利息上限。
8、逾期公示监督
条例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上一年度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大型企业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
条例还鼓励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媒体为中小企业提供维权支持。
END
关注微公号【我de律师】 注册每天领红包 点击↘联系我们